员工工伤的赔付比例及资金问题
【案例】
小王在周三下班骑电动车下班途中被汽车撞伤,造成大腿受伤,肋骨断了三根,胸腔充血。后经交警鉴定认定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80%),确定为工伤。赔付方面,责任方和公司的赔付先后及比例如何设定?该员工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交通事故伤残赔付和公司的工伤赔付?
【解析】
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员工系非主要责任)发生的工伤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一类特殊的工伤类别,涉及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存在法律竞合关系,该问题目前在国内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各地的实际中,职工除向第三人申请侵权赔偿后可再行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基本有兼得式、选择式、互补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司法解释所进行的阐释,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即工伤职工即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获得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其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因工伤保险而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属于民法范畴,工伤保险补偿属于社会法范畴,两者并行不悖。很多省份采用兼得式,劳动者获得了双重赔偿。
所以建议看一下各自省份的相关规定。
附江苏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二者之间为 “部分兼得、部分补充 ”的关系。即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对于上述几项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则采取兼得原则。